2009年1月1日,北流市一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因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
    火灾后,北流市公安消防大队立即开展火灾调查,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原因是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生产过程中疏于管理,违章操作,直接使用木糠、刨木花燃烧产生的明火烘烤木料,致使在烘烤过程中对明火失去控制,引燃烤房内木料造成火灾。徐某某作为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和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北流市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报请北流市公安局批准,决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