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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发生火灾 法人代表被处十日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09-1-5 0:00:00 阅读:160次 来源:北流大队

    200911日,北流市一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因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20081212发生的火灾负有直接责任,被处行政拘留10日。

    200812122时许,位于北流市新圩镇南胜村的一家具厂烤房发生火灾。北流市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出动2台水罐消防车,14名官兵前往扑救,经2个多小时奋力扑救,于530分将火扑灭。由于扑救及时,使其它烤房和生产车间得以保全,避免了火烧连营。该火灾烧毁烤房1间,木方条一批,过火面积1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805万元人民币,无人员伤亡。

    火灾后,北流市公安消防大队立即开展火灾调查,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原因是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生产过程中疏于管理,违章操作,直接使用木糠、刨木花燃烧产生的明火烘烤木料,致使在烘烤过程中对明火失去控制,引燃烤房内木料造成火灾。徐某某作为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和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北流市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报请北流市公安局批准,决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200911被移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