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
    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两种制度。首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次,对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再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完善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对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二是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三是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的规定,统一实施行政许可。《消防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叶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