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消防法》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09-4-29 16:45:59 阅读:次 来源:
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构建社会化消防新格局
——解析新《消防法》十大亮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使广大民众全面了解新《消防法》修订后的变化及亮点,记者日前深入市消防支队,就新《消防法》与社会单位、公众息息相关的亮点向消防部门的专家进行了咨询和讲解。
亮点一 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规定】新《消防法》在总则中“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解析】“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亮点二 农村消防工作纳入规划
【数据】2008年,玉林市共发生火灾108起,直接财产损失257万元,其中,农村火灾49起,直接财产损失168万元,分别占火灾总量的45%和65%,农村火灾频发,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
【规定】新《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点评】修订后的《消防法》将现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新《消防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的同时,对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亮点三 改变审核范围 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
【数据】2008年,玉林市消防支队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不断优化消防服务质量。全年共受理消防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101项,其中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项目593项,建筑消防验收项目281项,消防安全检查项目227项,没有接到任何群众举报和投诉。
【规定】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解析】这样修改,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亮点四 消防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数据】2008年1月至12月,玉林市消防支队出动消防官兵扑救火灾108次,参加各类抢险救援241次。统计表明,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